“交警定了全責,難道不該全額賠錢?”在大家的認知里,只要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劃分,賠償問題就該“按責買單”。然而,這看似能直接“定賠償”的責任認定背后,實則藏著“交通事故責任”與“民事賠償責任”的關鍵差異,前者是交管部門對事故成因的責任劃分,后者則需結合雙方過錯程度、實際損失范圍、因果關系關聯(lián)性等多重因素綜合判定。近日,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貴港市港南區(qū)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打破“全責即全賠”固有認知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。
無證駕駛肇事后逃逸,傷者索賠遇推諉
2024年3月的一個清晨,李星(化名)為趕時間,跨上了一輛無牌照三輪輕便摩托車。他不僅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,還為抄近路直接拐進二級公路的對向車道,全然未察覺危險正悄然逼近。
此時,余宇(化名)駕駛無牌照電動車沿著機動車道行駛幾百米時,突然發(fā)現(xiàn)一輛三輪車迎面沖來。他下意識猛打方向避讓,但兩車距離過近,碰撞瞬間發(fā)生,兩人隨即雙雙摔倒在地。事故發(fā)生后,李星不顧自身疼痛與余宇的傷情,看著變形的車輛竟心生逃意,匆匆逃離現(xiàn)場。
交警抵達現(xiàn)場后,通過調取監(jiān)控錄像、細致勘查事故痕跡,并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(guī)定》相關規(guī)定,完整還原事故全貌:李星因無證駕駛無牌照車輛、逆向行駛且肇事后逃逸,需承擔事故全部責任。余宇的行為與事故發(fā)生無直接因果關系,不負本次事故責任。
事故當天,余宇被緊急送醫(yī),經(jīng)診斷為“右側髕骨粉碎性骨折,全身伴多處軟組織挫裂傷”,住院期間共支出醫(yī)療費1.49萬元。一個月后,他帶著未拆除的固定鋼板,拄著拐杖勉強返家休養(yǎng)。
本以為責任認定清晰,賠償問題能順利推進,可余宇找李星協(xié)商時,對方卻百般推諉。“你的電動車沒掛牌,還行駛在機動車道上,憑什么讓我全賠?”此后數(shù)次協(xié)商,李星要么避而不見,要么以各種理由拒絕賠償,讓余宇的索賠之路屢屢碰壁。想到后續(xù)還需進行二次手術拆除鋼板,加上護理費、誤工費等一筆筆必要開支,余宇既焦急又氣憤。
無奈之下,余宇整理好醫(yī)療費票據(jù)、病歷、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據(jù),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李星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等各項經(jīng)濟損失共計6.17萬元。
法院:事故全責≠全額賠償
本案爭議焦點在于:交通事故中,逃逸方被交管部門認定為“事故全責”,是否應在民事賠償中必須承擔全部責任?
法官經(jīng)審理認為,關于本案損失的分擔,需從法律規(guī)定與實際過錯兩方面綜合考量。從法律依據(jù)與行政責任界定來看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“發(fā)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,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。但是,有證據(jù)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責任。”本案中,李星在事故發(fā)生后未停車處置,反而駕車逃離現(xiàn)場,其逃避責任的行為既是對生命與責任的漠視,突破了道德底線,更是公然觸碰法律紅線。交管部門據(jù)此認定其負“事故全部責任”,既是對逃逸行為的嚴厲警示與懲戒,也是對交通事故行政責任的清晰劃分,于法有據(jù)、于理應當。
法官同時認為,行政責任不能與民事賠償責任簡單畫等號。行政責任的核心在于對違法行為的懲戒,側重維護公共交通秩序。而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根基,是“誰過錯、誰擔責,過錯大小定責任輕重”的公平原則。這說明,劃分民事賠償責任必須回歸事故本身,查清雙方行為是否存在過錯、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,這是法律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,也是對雙方合法權益的切實保障。
法官認為,從事故發(fā)生的根源來看,一方面,李星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,屬“無證駕駛”的嚴重違法情形,且駕車逆向行駛,直接違背道路通行的基本秩序,是導致事故發(fā)生的主要原因。另一方面,余宇駕駛非機動車時,未遵守“非機動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”的基本規(guī)定,隨意偏離專屬車道,客觀上增加了與機動車發(fā)生碰撞的風險,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,其自身亦存在過錯。倘若僅因李星的逃逸行為,就忽視余宇自身的違規(guī)過錯,強行要求李星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,不僅違背了“過錯與責任相匹配”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則,對李星而言也顯失公允。法律既不讓違法者僥幸逃避應擔的責任,也從不會因一方過錯突出而忽視另一方的行為過失,更不允許以“單一違法情節(jié)”遮蔽責任劃分的公平本質。
基于此,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的損害行為、損害后果、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,以及主觀過錯程度,最終判決余宇對自身損失承擔30%的賠償責任,李星因主要過錯承擔70%的賠償責任。
綜上,法院判決李星向余宇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1.64萬元,并駁回余宇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【觀察思考】
責任應與過錯相匹配
法律從來不是簡單的“懲惡”,更不是非此即彼的責任判定。它的核心價值,在于在嚴厲懲戒違法者的同時,以事實為標尺準確平衡各方權益,讓每一份賠償責任都精準對應行為人的過錯程度,既不縱容違法,也不苛責無過。
本案的判決,既嚴厲譴責了李星漠視生命、逃避責任的違法行徑,也明確了余宇需為自身違規(guī)行為承擔相應后果,更向社會傳遞了清晰的司法導向——每一位交通參與者,既要心存對法律的敬畏,嚴格遵守交通規(guī)則,不觸碰違法紅線。同時,法律對責任的劃分始終錨定“事實”與“過錯”兩大核心,它不會讓違法者借任何理由僥幸脫責,也不會讓無過錯者為他人行為額外擔責,更不會因“逃逸”等單一違法情節(jié),掩蓋責任劃分的公平本質。
公平正義不僅體現(xiàn)在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中,更體現(xiàn)在對每一份過錯的精準認定、對每一方權益的切實保障里,這既是民事法律“責任與過錯相匹配”原則的體現(xiàn),更是司法守護社會公平正義、維護交通秩序的應有之義。(梁微 梁冬云)
來源:人民法院報